在民商事領域和一般生活實踐中,經常會遇到以下情況: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交易的便捷性或者基于合同簽訂的緊迫性考慮,將留有空白的合同簽字蓋章后直接交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。那么這種已經簽字或蓋章的留空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,是否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?我們來看以下一則案例:
一、案情簡介
李某新系H酒店前股東、現任法定代表人父親,曾將蓋有H酒店印章的空白借款合同提供給案外人楊某,委托其代為借款。
2015年7月,楊某代李某新與孫某簽訂《借款協議》(該協議為上述空白借款合同),其中利率一欄未填寫。合同約定:H酒店向孫某借款2400萬,借款期限為10天,并約定逾期款項千分之五的違約金。后孫某自認《借款協議》中利率月息2.4%系自己填寫。
H酒店未按借款協議約定還清本息。2018年6月,孫某以H酒店為被告向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一審法院支持孫某要求H酒店公司支付借款本息的請求。H酒店不服,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H酒店主張該空白合同不成立。二審法院未支持其主張,維持原判。H酒店不服二審判決,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。最高人民法院維持原判。(以上案件事實摘自湖北襄陽H酒店有限公司、孫某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[最高人民法院(2020)最高法民申1111號])
二、法院裁判要點及小結
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H酒店與孫某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。李某新系H酒店的前股東,且系H酒店法定代表人李某遠的父親,涉案《借款協議》系李某新代表H酒店簽訂,H酒店對此沒有異議。從H酒店二審期間提交的李某新的詢問筆錄來看,李某新對借款2400萬元的事實并未否認,只是稱其不認識孫某,其是向楊某借款,并將簽章后的合同交給楊某,交給楊某時,《借款協議》上的出借人及利率約定均是空白的。關于為什么合同上沒寫借款人,李某新回答“楊某稱:沒事,把錢給到位就行了”。
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,李某新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其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簽字的行為應視為其清楚、理解合同內容,同時也表明其放棄核實債權人的身份信息,并愿意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后果,主觀上具有與不特定的債權人成立借款關系的意思表示,空白借款合同的相關內容被明確后,對H酒店理應具有約束力。……本案針對同一借款事實雖存在兩份《借款協議》,但無論借款期限的約定為“十天”抑或是“一年”,在孫某已經履行出借2400萬元合同義務的情況下,均不影響《借款協議》的效力。如前所述,在李某新將出借人及利率約定均為空白的《借款協議》交給楊某后,《借款協議》上出借人孫某的簽名、利率“月2.4%"雖系事后添加,亦不影響雙方之間《借款協議》的真實性。二審認定H酒店與孫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并無不當。
四、結論及風險防控建議
綜上所述,我們可以回答本文開頭的問題:對于已經合同一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留空合同,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續寫內容的,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將其認為有效。而且,此裁判規則不僅僅適用于借款合同,同樣適用于生活中常見的其他合同類型,如買賣合同、勞動合同等。
前車之覆,后車之鑒。為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,我們應在處理類似的合同時應注意:
第一,將合同委托給他人持有前,應對合同內容進行仔細審核,盡量采取打印文本,減少合同中需要手寫的內容,避免文本中留有空白待填寫區域。條件具備的情況下,合同雙方當事人盡量采取面簽的方式;對于金額較大、內容重要的合同,還可以通過公證、律師見證等方式確認、增強合同的法律效力。
第二,在合同實際履行前,應再一次對合同內容進行確認,尤其是合同重要條款,如合同價款、利息、合同期限、違約條款等。如發現與當時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相符合的條款,應當立即與合同相對人協商,對合同進行修改或者重新簽訂,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法律糾紛。
第三,當事人應當明白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所帶來的法律后果,即表示無限授權,當事人愿意與不特定人建立法律關系,該合同對簽字的一方具有約束力,應避免提供已簽字或蓋章的空白合同。
(集團法律合規部 劉惠、黃桂濤,北京大成(南寧)律師事務所)